合同要求女職工不得結婚 仲裁裁決條款無效
2013-10-12 11:46 點擊量:1082 來源:中工網——《天津工人報》
「案情回放」
張某于2012年1月9日被一家酒店招聘從事前臺接待工作。張某每月工資收入為3500元,雙方簽訂一份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2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但該酒店在合同中特別注明一款:“即考慮到酒店作為服務行業(yè)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酒店工作的女性服務員,勞動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本酒店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辭退?!蓖瑫r,張某還按照該酒店的內部規(guī)定,向該酒店交納了1000元抵押金。但今年初,張某的男友所在公司籌建家屬樓,為能分到住房,張某便與男友結婚,不久懷了孕。該酒店得知后,便以張某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為由作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沒收了張某交納的1000元抵押金。為此,張某與該酒店發(fā)生勞動爭議糾紛,在雙方協(xié)商未果的情形下,張某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后經該仲裁委確認,該酒店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案件評析」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認為,本案值得評析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二點:一、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單方收取押金違反法律規(guī)定嗎?
首先,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作為弱勢群體,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律給予“三期”內女職工特殊的保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以及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币陨戏煞ㄒ?guī)均明確規(guī)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隨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該酒店本身與張某約定不得結婚的條款已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無效條款。但在張某懷孕后,該酒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明顯系違法解除。因此,張某有權利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之規(guī)定,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其次,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敝?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財物。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收取的,應當立即向勞動者返還。也就是說,該酒店明顯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向張某退還已收取的抵押金。
結合本案,張某與該酒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女服務員不得結婚的條款是無效條款,那么,張某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經懷孕的,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內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明顯屬于違法解除。該仲裁委依法裁決該酒店繼續(xù)履行合同,維護了女職工作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本報通訊員 潘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