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保護,專職與非專職不同
2013-09-12 15:41 點擊量:1017 來源:中工網(wǎng)——《江蘇工人報》
[案例]
丁某于2004年9月起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25日結束。2009年12月29日,丁某經(jīng)選舉開始擔任公司工會副主席,任期為3年,至2012年12月28日。2010年8月25日,公司向丁某發(fā)出書面通知,通知其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簽,勞動關系將予終止。2010年9月26日,原勞動合同到期后,丁某被迫離開公司。隨后,丁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丁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丁某作為工會副主席,公司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p>
專職工會干部勞動合同期限的保護與非專職工會干部有所不同。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的勞動合同期限延長的時間是其任職期間,即任職幾年延長幾年;而非專職工會干部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時間是到其任期期滿,即非專職的工會工作人員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其工會職務任期的,則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例如,某剛剛當選的非專職工會主席任期是3年,而其勞動合同期限還有一年就到期了,那么其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到本屆工會任期屆滿;假如該工會主席是專職的,則其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在原來基礎上再延長3年。
本案中,如果丁某是專職工會副主席,任期為3年,則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3年,即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長到2013年9月25日;如果丁某是非專職工會副主席,其任期至2012年12月28日,則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長到2012年12月28日。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公司在2010年9月25日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都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公司應當恢復丁某的工作并補發(fā)工資,或者向丁某支付賠償金。(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