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簽無期限合同卻簽了有期 員工主張無效被駁
2013-08-12 11:32 點擊量:1025 來源:中工網
年屆40的白先生,在本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因顧慮太多,就聽從公司的安排續(xù)訂了一份一年期勞動合同。這份合同到期后,他被迫離職。為此,他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該勞動合同無效,并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萬元。
目前,該案經一裁二審,昨天以協(xié)商的方式結案。綜觀案件全過程、以及支持與否決其主張法律觀點,他說:“勞動者面對強勢的用人單位,該主張自身權益時一定要適時、明確地提出。否則,吃虧的還是自己!”
該簽無期簽有期 期限屆滿遭辭退
2009年2月25日,白先生應聘到該公司,任公司行政秘書。在入職當天,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0年3月24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白先生的工作地點在北京,月基本工資3000元、崗位津貼2000元,另有午餐、交通補助金。然而,在該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時,即在當年12月26日,雙方再次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合同期限是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這時,白先生的工作崗位變成了公司總裁行政秘書,其它待遇及工作地點均未變。
2010年12月26日,雙方又訂立了第三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白先生改任公司法務助理,另外的工作待遇及條件基本未變。2011年12月30日,即第三份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后第5天,白先生被迫離職,并與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
白先生說:“離職后才感到什么是無官一身輕。由于對公司已無所求,所以,我就依法提請仲裁,要求公司補償我應該得到的各種待遇?!?/p>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由于公司違背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2011年1月14日,白先生提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他的第三份勞動合同無效;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5869.88元,以及第三份勞動合同期內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萬元。
答辯理由缺證據 公司被裁賠員工
白先生要求公司對其進行經濟補償?shù)睦碛墒牵涸诤炗喌谌輨趧雍贤瑫r,其已經具備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公司與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該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白先生稱,作為弱勢一方,其本可以更早提出仲裁申請,但為了保住飯碗,礙于單位采取調崗、降薪、調離原工作地點派往偏遠地區(qū)等手段,逆來順受地接受公司的無理要求。其實,其工作期間多次提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均被拒絕。其迫于無奈采取了法律手段,隨之而來的就是工作崗位的喪失。
庭審中,公司辯稱在雙方訂立第三份勞動合同之前,公司曾口頭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白先生拒絕。而白先生對此予以否認,稱其曾向公司遞交書面申請,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公司拒絕。
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仲裁庭認為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裁決支持白先生的請求。
合同屆滿提異議 法院認定理不足
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其理由是: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距白先生申請仲裁的時間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再者,雙方是在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上述勞動合同,且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履行期間,白先生從未提出異議,在履行完畢后主張合同無效,不合情理。請求法院確認該合同合法有效,無需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白先生明知其具備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仍與公司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雖稱已向公司遞交書面申請?zhí)岢鲇喠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無證據佐證,且直至該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仍未對此提出異議,這表明雙方系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該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基于上述考慮,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公司的主張。
白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雙方達成案外和解協(xié)議,并執(zhí)行完畢。法院同意白先生撤回上訴。
勞資關系不對等 員工反悔當支持
朝陽法院張麗芬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勞動者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下,用人單位只是與勞動者續(xù)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否就此主張該勞動合同無效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在這里,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白先生與公司第三次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公司得以免責的唯一事由是白先生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根據證據規(guī)則,該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由公司承擔。如其不能就此舉證,裁判上應作出對其不利的認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白先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其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訂立了合同。此后,其因反悔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不應得到支持。
張法官同意第一種意見,即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簽字后反悔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法院應予支持。因為,根據經驗法則,即使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簽字,也不能概括認定其是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但是,根據合同法原理,這里應僅確認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無效,并裁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而非整個勞動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