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工資被降 要求補足工資勝訴
2013-08-08 16:05 點擊量:1011 來源:法律快車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你介紹相關案例。
張女士懷孕后被公司降薪,還被扣發(fā)產檢期間工資。張女士提出辭職并起訴了公司。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張女士獲賠2.9萬余元。
張女士訴稱,其于2010年1月入職一家科技公司,任項目管理工程師。其間,公司無故拖欠她11個月的工資差額12100元,并扣發(fā)產檢期間的工資。2010年,沒有為她安排年休假。她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經濟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3.6萬余元。
法院查明,張女士在2010年7月收到業(yè)績考核通知,但其被降薪的處理2010年3月即作出,而2010年3月張女士已經懷孕,綜合看來,張女士被降薪并非由于公司的業(yè)績考核,法院支持了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
關于產檢工資,由于張女士提供了經公司有關領導簽字的休假申請單,標注事由為產檢,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張女士產檢工資。再加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科技公司共需支付張女士2.9萬余元。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三期”女職工的工資待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竟べY,是指按規(guī)定的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發(fā)的工資,例如實行結構工資制中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等。
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勞動部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5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