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年半勞動關系竟遭單位否認 員工憑錄音打贏官司
2013-06-18 10:06 點擊量:1899 來源:未知
北京盛祥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盛祥公司)員工肖先生為確認勞動關系、索要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加班費等共計13萬余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駁回其全部請求后,肖先生不服訴至法院,并憑借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談話的錄音證據(jù),最終被確認與盛祥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共計3.7萬余元。
肖先生2008年10月1日入職盛祥公司,從事玻璃鋼銷售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自2011年10月30日起, 肖先生開始在公司從事養(yǎng)豬工作。
2012年6月13日,肖先生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的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加班費等共計13萬余元。仲裁駁回其全部請求后,肖先生不服訴至大興法院。
庭審中,盛祥公司不認可與肖先生存在勞動關系,并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而肖先生則出示了他與盛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談話的錄音光盤。錄音中有盛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錄音:“你(肖先生)從2008年開始,做玻璃鋼……”盛祥公司認可錄音的真實性。
此外,肖先生稱自己月工資為2500元,而盛祥公司稱肖先生月工資為1500元,并出示了有肖先生簽字的借款、提前預支工資的借條。結(jié)果法院依據(jù)錄音光盤、肖先生借款、提前預支工資的借條,認定肖先生與盛祥公司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29日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因盛祥公司未提交保留兩年的職工工資支付記錄,法院按照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guī)定,認定盛祥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其肖先生月工資1500元的答辯意見不予認可,采信肖先生關于其月工資2500元的主張,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盛祥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審理后,近日作出駁回盛祥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指出,《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可該規(guī)則第70條規(guī)定,有其他證據(jù)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證據(jù)則有證明力。
本案中,肖先生提供的錄音為合法取得,而且其內(nèi)容有借條等證據(jù)佐證,據(jù)此可成為有效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