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超十年卻沒簽長期合同
2013-06-17 10:39 點擊量:1917 來源:未知
核心內(nèi)容:勞動者必須保留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的證據(jù),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堅持簽訂勞動合同,應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以下由法律編輯為你介紹相關案例。
萬某2001年6月入職北京A公司從事售后工程師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0年4月1日,A公司為甲方、萬某為乙方、B公司為丙方,三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與乙方所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由甲方變更為丙方……乙方在丙方處的工作崗位及薪酬福利仍按在原甲方處標準執(zhí)行,乙方在甲方處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丙方處的工作年限”。萬某每月工資標準為6800元,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
到2011年6月17日,萬某的工作年限就滿10年了。但讓萬某沒想到的是,2011年6月25日,B公司再次與他簽合同,沒有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是簽了個三年期的合同。2012年5月萬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達成合意,雙方于2012年6月25日解除勞動關系。
萬某起訴到法院,主張2011年6月17日其工作年限已達到10年,故B公司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應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B公司卻不同意,稱三年期合同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合意。2012年8月20日的仲裁庭審過程中,仲裁員詢問萬某“公司有沒有逼迫你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萬某答“簽字是自愿的”。本案中,法院沒有支持萬某的請求。
點評: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瞄準了此例外情形,想方設法讓勞動者本人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提供格式化的合同范本,讓勞動者本人在上面簽字承諾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案例中,勞動者均提出雖然當時知道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為了繼續(xù)工作,免遭辭退而失業(yè),不得不違背內(nèi)心真實意愿在書面材料上簽字,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萬某之所以敗訴,關鍵點在于他無法證明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的情形,而且勞動合同已經(jīng)履行了一年之久,他一直沒有對勞動合同提出異議。法院綜合各方面證據(jù),沒有支持勞動者的訴求。本案給勞動者的一個提醒是必須保留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證據(jù),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堅持簽訂勞動合同,應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知識拓展:
勞動合同欺詐種類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
(1)在沒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勞動者必須經(jīng)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但應聘的勞動者沒有這種資格,提供了假的資格證書。
(2)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業(yè)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婦。有的婦女來應聘,故意隱瞞其已經(jīng)懷孕的情況,應聘上崗后不久,就提出已經(jīng)懷孕不能倒班上崗等,采取欺詐手段誘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