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維權(quán)太過火 企業(yè)勝訴
2013-06-13 09:42 點擊量:1808 來源:未知
勞動者維權(quán)應通過合法途徑,倘若擅自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維權(quán),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廣東省東莞市某公司員工黃先生,就因為采取過激方式維權(quán),不僅被公司解雇,法院還判其承擔不利后果,導致黃先生連一分錢的賠償都沒有拿到。
黃先生于2008年3月7日入職東莞某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2012年1月至4月期間,黃先生因不滿公司扣減工資,在工作期間玩電腦游戲、在身上或工作電腦顯示器上貼上“良鑫公司欠我工資”標簽、騷擾公司客戶,并于2012年5月底至6月初帶領(lǐng)家屬堵塞公司門口,阻撓往來車輛出入。
2012年6月,良鑫公司以黃先生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將其解雇。隨后,黃先生就拖欠工資、違法解雇等問題申請勞動仲裁及起訴。其間,黃先生曾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成功讓良鑫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1月和12月的工資差額及相應經(jīng)濟補償金。
該案主審法官梁永俊告訴筆者,案件爭議焦點是良鑫公司是否需要向黃先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庭審中,針對該焦點,雙方進行了激辯。良鑫公司認為,黃先生于2012年在公司工作期間,存在怠工、在公司里騷擾客人、掛牌在辦公室游行、恐嚇老板、堵塞公司門口等多次違反廠規(guī)的行為,故公司依法解雇黃先生。
黃先生承認在良鑫公司工作期間存在游行、堵塞公司門口等行為,但認為其上述行為是因公司拒絕向其支付工資差額,且未安排其工作引起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良鑫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及黃先生確認,他在良鑫公司工作期間的確存在游行、堵塞公司門口等行為。雖然黃先生做出這些行為是為了反對良鑫公司扣減工資,但其維權(quán)并未通過合法途徑,其行為已經(jīng)嚴重影響了良鑫公司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據(jù)此,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良鑫公司應向黃先生支付2012年1月至6月的工資差額及相應經(jīng)濟補償金,但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